借身份证领保险金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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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18 金羊网-新快报 | |||||||||
郭某上告保险公司错误理赔败诉 新快报讯(记者 林良田 通讯员 区惠妍)禅城区的胡某开着郭某的摩托车办事时发生车祸,为了尽快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郭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购买保险的凭据交给胡某办理保险理赔,胡某也随之顺利获赔。不料,郭某事后又反悔,以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车祸保险赔偿无效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自己的赔偿费用。
前年某天,胡某驾驶摩托车撞伤刘某,后两人就赔偿达成协议,胡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6700元。由于郭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胡某征得郭某同意后,借郭某身份证去领取了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员工一时工作疏忽,没认真核实胡某身份就开具了一张三千元多的支票给胡某。刘某也得到了赔偿金。这时,郭某却反口不认账,认为遭遇车祸的摩托车是自己的,保险也是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公司凭什么在自己没有签字授权的情况下让胡某将保险赔偿领走?胡某的行为属冒领,因此,自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一笔保险金。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胡某是合法借用郭某身份证,其行为合法,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偿费用,其赔偿行为有效,为此驳回郭某的起诉要求。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