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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表决制重提 证监会新“救市”举措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20 新桂网

  继“新股询价”之后,中国证监会很可能推出的下一个政策“救市”举措是“类别表决制”。记者昨天获悉,目前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正在负责制定有关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指导意见的草案。曾经一度盛传的“类别表决制”——一个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开投票的制度,一个对股市来说的绝对利好,在股市跌破1300点后,被证监会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

  重大决策须获得50%流通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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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讨论稿(草案)中的特定事项基本锁定于一些中小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矛盾突出与集中的地方。如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流通股利益的重大资产重组归入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之例。讨论稿(草案)规定: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草案还规定: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境外上市等再融资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换言之,只要两次表决中有一个表决不同意,上述事项就得流产。如果真如此,这的确称得上是一个空前的“利好”。

  表决内容不会涉及太多

  就现有的信息来看,证监会内部有一种意见认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内容不会涉及太多,而当初之所以拟采取类别表决制,是为了与全流通配套。分析人士认为,最终类别表决制是否将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境外上市等再融资纳入其中,决定了证监会下一步间接“救市”成败的关键。

  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很可能先在某些股票上进行试点。尽管“类别表决制”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长远利益与流通股短期利益间的矛盾,但是专家们普遍还是表示了赞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表示,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建立,将使流通股股东对大股东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为流通股股东行使权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这是现实而有效地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手段。

  新闻背景

  “类别表决制”消息首先出现于去年12月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在一次会上透露,由于上市公司恶意再融资引起的对流通股东利益保护的讨论,已经使有关部门着手引入分类表决制度。在去年的招商银行转债发行风波中,尽管持有3亿多流通股的数只基金显示出团结的力量,但还是在数量更多的非流通股面前“寡不敌众”。(傅乐乐)

  作者:傅乐乐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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