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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男子被判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0:46 每日新报

  房还没到手就转卖他人张家民李丽华红研刘明德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丽华通讯员红研刘明德】市民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确认书后,在未交纳12.2万元房款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便将该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于本案原告刘某父子,从中赚取人民币1.8万元,并带刘某父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用12.2万元购房的合同。刘某父子醒悟后,将陈某和及其委托卖房人路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本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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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人民币1.8万元,同时确认原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某开发公司所订立的房屋确认书属于意向合同,该合同不能证明诉争商住房系陈某所有。被告陈某将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有偿转让给原告刘某,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故其与原告订立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被告陈某从二原告处取得1.8万元房款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应将此款返还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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