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公开点评旅游合同中11条不公平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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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出现单人补房差”是霸王条款 北京今天消息 北京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对一些旅游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
据今天《北京青年报》报道,总共11条典型旅游合同条款被点评,一些旅行社存在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等等问题被曝光。 某旅行社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书第二条备注中“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某旅行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80%的赔偿金。”北京市消协点评认为,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法显失公平的条款。以上合同格式条款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某旅行社合同规定“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消协点评认为,该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军光)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