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起草道路交通条例 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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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4:59 深圳晚报 | |||||||||
广州消息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条例”最大亮点是: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
据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