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保护舆论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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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向朝阳)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良好反响,截至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收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12件。其中关于立法保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立法规定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修改《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施行“安乐死”等建议引人注目。
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代表黄屏生提出建议说,目前很多市人大代表根本不与原选举单位见面,使选举单位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通过立法要求间接选举的省、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很有必要。成都市人大代表王景云提出建议,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是行使人民民主的监督权力,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应立法明确规定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正常舆论监督权、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人身安全保障权等。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提出修改《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建议,主张增加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力:禁止溺婴或者拐骗、拐卖、遗弃未成年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抢险、救灾、庆典等社会活动等。而成都市新都区的陈仲渔则建议,立法允许施行“安乐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