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79年后对立法体制进行了五方面重大的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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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23:1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4日电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接受了《瞭望新闻周刊》的专访。这位负责人表示,1979年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中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这位负责人介绍称,第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而常委会组成人员集聚了各方面的代表,人数比较
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分别授权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制定特区法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后,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对中国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授权立法、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规规章备案等一系列制度作出了规定。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