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开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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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1:17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即日起高悬三把“尚方宝剑”———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开收 本报讯(记者 王术)每到年关,组织清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似乎已成一种“惯例”。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解决问题时,也因为农民工没有合同,或建筑企业没有钱,使农民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即将到来的“讨薪”高峰,辽宁
“第一把宝剑”为针对劳动部门关于建筑企业在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时,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中的内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劳动部门将进行以劳动合同为重点的检查活动。 “第二把宝剑”是针对建筑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辽宁规定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也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把宝剑”则是从即日起建立专用预储账户。今后,辽宁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建筑企业还要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9%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企业应及时补存。另1%将纳入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此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筑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会将账户资金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