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隐瞒要事最高罚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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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2:05 新京报 | |||||||||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将为经纪人建立信用记录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 今后工商机关将为经纪人建立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向社会公示。昨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各类经纪人已广泛活跃在消费品、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但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特别是行为规范及执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办法》对经纪人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经纪人“是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经纪人既非生产企业,也不属流通企业,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执业人员具体的居间、代理或者行纪行为。 此外,为了方便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防止在经纪执业过程中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办法》规定,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时,须在20日内将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同时要将这些资料在经营场所明示。 工商机关将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工商机关将向社会公示。一旦经纪人出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或超范围从事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