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起同性性骚扰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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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3:43 三秦都市报 | |||||||||
我国首起发生在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案,9月13日在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66岁的工程师黄中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25岁的小喻公开道歉,并赔偿小喻精神抚慰金3000元。 当庭判决:六旬翁公开道歉 13日上午9时许,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再次开庭,除双方代理人外,上次审理时亲自出
庭审结束后,黄的代理人蒋加胜明确表示不服判决:“我们肯定要上诉。”相反,小喻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结果,我们基本满意,因为法院已明确认定黄中侵犯了小喻的人格权。” 法官解释:原告人格权被侵犯 “有黄中出具给小喻的《道歉书》为证,证明黄确实在违背小喻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小喻的人格权。”本案法官说,尽管黄提出《道歉书》是在小喻胁迫下写的,但在小喻加以否认的情况下,黄并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被胁迫。 至于判决黄支付小喻3000元精神抚慰金,法官解释说,黄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小喻造成了精神伤害,但小喻提出的1万元过高,3000元较适宜。 业界点评:首次确认同性性骚扰 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说,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但这种行为轻则可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重则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受到刑事制裁。 徐还说,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这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既可在同性间也可在异性间发生,而这一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首次确认了同性间性骚扰也成立。 合泰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谈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性骚扰的受害者完全可以采取暗录方式获取证据,“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受害人的偷录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据《华西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