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提出33件地方法规修正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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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向朝阳 实习记者姚长寿付建利)今年7月30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四川省决定对全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这些事项涉及到由省政府提起立法案所立的法规有33件。为此,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33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正,仅对取消项目涉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下是部分修正案(草案)的内容。道路运输取消年审
修改前,《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这一条。暂住人员不再缴治安管理费 修正后的《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删去“领取暂住证人员应当缴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房屋出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应当缴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等内容。遗体运回无须民政局批准 原《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火葬区的公民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火葬区的公民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火化的,应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殡葬专用车接运,并报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开洗车场取消行政审批 修改前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洗清场地和设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修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一句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