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不得超过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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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7:24 黑龙江日报 | |||||||||
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要求以资代劳;村干部报酬差旅费等不在筹资筹劳范围;军人学生孕产妇女不承担劳务。 摘自《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本报讯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从2004年起,全部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日前出台的办法执行。对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最高不超过12元,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已经议定的项目,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 50周岁 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 《办法》同时规定,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原则上应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必须跨村、跨乡共同兴办的大型集体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跨乡使用;对行政村整体难以议成的事情,在不影响行政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自然屯(组)或受益群体中进行。 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户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落实,不许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农村劳动力。村级集体的管理性支出,如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报刊费等不得纳入村级筹资筹劳范围。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和专业养殖活动的村内居民,享受所议公益事业的,参加筹资筹劳;不享受的不参加筹资筹劳。过去已经收取的资金,不予退还。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