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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不得超过1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7:24 黑龙江日报

  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要求以资代劳;村干部报酬差旅费等不在筹资筹劳范围;军人学生孕产妇女不承担劳务。

  摘自《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本报讯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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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日前,省税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为村公益事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做出规定。

  《办法》指出,从2004年起,全部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日前出台的办法执行。对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最高不超过12元,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已经议定的项目,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 50周岁 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

  《办法》同时规定,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原则上应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必须跨村、跨乡共同兴办的大型集体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跨乡使用;对行政村整体难以议成的事情,在不影响行政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自然屯(组)或受益群体中进行。

  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户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落实,不许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农村劳动力。村级集体的管理性支出,如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报刊费等不得纳入村级筹资筹劳范围。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和专业养殖活动的村内居民,享受所议公益事业的,参加筹资筹劳;不享受的不参加筹资筹劳。过去已经收取的资金,不予退还。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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