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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力解“执行难” 拒不执行判决的将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7:25 黑龙江日报

  本报14日讯今天,记者从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哈市法院执行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草,经哈市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在哈市实施。

  据了解,我国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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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自法律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哈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极少。对此类涉嫌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执行难”。

  据介绍,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哈市法院执行局针对“执行难”外部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这次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出台“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解决过去在执行工作及司法实践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存在和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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