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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有了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35 河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淑会)我省日前出台《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按照该标准,我省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3种规模类型。基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一般型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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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000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辖区政府所办乡镇卫生院总数1:3的比例掌握,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3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5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床45至50平方米计算。

  此外,该标准还对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主要业务用房等做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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