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在渝赢官司 东洋之花家乐福赔款51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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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45 新华网 | |||||||||||
2000年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合约书》。双方约定:张柏芝同意参加东洋之花公司在境内举行的“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的演出;广告使用时间沐浴露为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护肤品为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东洋之花公司应付张柏芝广告肖像权买断及演出酬劳为人民币250万元和新闻发布会酬劳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7月10日,张柏芝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超市购买了“东洋之花”花之雨养肤皂特惠装一个(三块牛奶润白型养肤皂),其保质期到期日为2006年1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见证了整个过程,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2003年8月12日,张柏芝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和重庆家乐福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前提下,擅自在生产和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向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张柏芝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在“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的外包装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亦不属在上海诉讼时张柏芝已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东洋之花已构成对张柏芝肖像权的侵害。张柏芝提供其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购买的“东洋之花”皂类产品,其载明的保质期到期日为2006年1月4日,已超出了在上海法院调解时确定的保质期2005年7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中所指产品属张柏芝已明确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张柏芝提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记者杨露勇)(来源:重庆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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