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要求严打金融“蛀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09 宁夏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王利明等金融“蛀虫”当日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针对当前频发的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表示,当前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犯罪大案,大多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实施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社会上的金融诈骗分子的同时,要依法从严惩处那些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和腐败、渎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沈德咏表示,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金融诈骗案件除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以外,还呈现以下4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犯罪分子利用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实施金融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四是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