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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重庆赢官司获赔5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1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昨日,当红艺人张柏芝终于打赢了她在重庆的肖像权官司,并获得了51万元的经济赔偿。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连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张柏芝陪礼道歉;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并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被告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赔偿的其中25.5万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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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柏芝在家乐福购物取证

  据了解,2000年,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看中了张柏芝作为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以250万元人民币的高价签下了形象代言及广告演出合同。这份形象代言合同约定:张柏芝同意参加东洋之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的演出;沐浴露广告使用时间是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护肤品为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

  2003年7月10日,张柏芝又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超市购买了“东洋之花”花之雨养肤皂特惠装一个(三块牛奶润白型养肤皂),其保质期到期日为2005年1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见证了整个过程,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同年8月12日,张柏芝认为东洋公司和重庆家乐福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生产和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依据:保质期超出合同期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在“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的外包装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亦不属在上海诉讼时张柏芝已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东洋之花已构成对张柏芝肖像权的侵害。

  张柏芝提供其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购买的“东洋之花”皂类产品,其载明的保质期到期日为2006年1月4日,已超出了在上海法院调解时确定的保质期2005年7月,故张柏芝提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

  《重庆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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