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下月起明码标价 未标明费用不得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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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9:49 新华网 | |||||||||
标价更改须提前一月公示 记者昨日获悉,从10月1日开始,物业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近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的明码标价式样和管理规范。 据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明码标价的方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多媒体终端查询等。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要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省物价、建设部门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记者/陈韩晖)(来源: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