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工员惨遭“斩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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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0:12 每日新报 | |||||||||
打工男子受到处罚竟挥刀报复行凶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四川资阳市男子易某在津工作期间,因不服从领工员的工作安排,而被领工员停工。易某因此怀恨在心,于案发当日中午找来一把菜刀,朝该领工员颈部、枕部连续猛砍四刀,几乎将被害人头颅砍下,致其脊髓横断合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9日,被告人易某因不服从其所在工地领工员曾某的工作安排,而遭到停工处罚。为此,被告人易某对曾某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同年 3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易某到该工地生活区食堂拿来一把菜刀,寻找曾某欲进行报复。在该工地内找到曾某后,易某向其颈部猛砍一刀。曾某转身逃避时,被告人易某又追上朝曾某后枕部、颈部猛砍三刀,致被害人曾某脊髓横断合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所举主要证据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持刀行凶报复,并致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所提“易某属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