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可“以罚代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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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0:15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一起两年前因贩卖“毒鸭舌”受过行政处罚的案件,被“挖”出来重新处理,并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商贩王高义提起公诉。昨天,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但未作出当庭判决。 2002年七八月间,乐成镇个体商贩王高义在加工鸭舌时,加入了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以求好卖相。同年8月,一名5岁小孩在乐清一酒店食用这些鸭舌后,发生食物中毒。经
今年5月,乐清市检察院对乐清市卫生局近两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检查,认为王高义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7月28日,王高义被依法批准逮捕。 昨天在庭审后,王高义说,原本以为被罚款后这事已经完结了,可没想到现在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如今不少行政机关往往“以罚代刑”。主要原因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习惯于行政法规体系操作,而对刑法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另外,也是因为行政法规对涉及犯罪的行为界定,往往过于笼统模糊。 据了解,今年4月底开始,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对个别部门出现的“以罚代刑”案件及时予以立案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