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英离婚案最终判决 宏鸣火锅为家庭成员共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3:27 东北新闻网 |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历时3年多的胡海英、李钟鸣离婚案财产争议问题下达终审判决:判定争议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而非一审判决的夫妻共有。 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1年3月16日,金顺涛(李钟鸣母亲)因家庭矛盾以胡海英盗窃50万元为由向哈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报案,南岗分局将胡海英刑事拘留23天,现该案已被撤消。2001年3月21日,金顺涛在没有任何人出具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到哈市工商局将哈尔
历时2年,2003年4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胡海英、李钟鸣财产争议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所诉争的哈尔滨宏鸣火锅复华店和宣化店的财产所有权归胡海英、李钟鸣夫妻共同所有。李钟鸣、金顺涛不服,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并追加李圭学(李钟鸣父亲)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4年1月,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判决争议财产归胡海英、李钟鸣夫妻共同所有。李钟鸣、金顺涛、李圭学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哈尔滨宏鸣火锅复华店和宣化店是胡海英、李钟鸣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李钟鸣、胡海英、金顺涛、李圭学的家庭共有财产。终审法院判定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理由是,胡海英、李钟鸣结婚后一直和金顺涛、李圭学共同生活,属于同一经济体;火锅店的私营企业性质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基于对投资资金的共有而享有所有权。 胡海英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胡海英的代理律师麻志刚、张庆滨认为,由“共同生活”就推断“财产属于同一经济体”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否则《继承法》就得改了,和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是可以多分财产,而是要先确认自己的财产与老人共有,析产后再继承,这是荒谬的。而且法院有关金顺涛、李圭学“基于对投资资金的共有”而“享有所有权”的说法并没有证据支持。相反,认定胡海英享有所有权则有《婚姻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作为依据和多种原始证据支持。 麻志刚、张庆滨认为,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应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应该起到警醒他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有理有据的判决书才能在法制建设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所以,胡海英期盼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是可以理解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胡海英的期盼也可以说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期盼。 目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胡海英的申诉。( 黑龙江晨报)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