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新渔业协定生效 北部湾渔船须遵守12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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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3:01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中新网6月30日电根据中越双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6月30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北部湾渔船在进入中越协定水域作业时,必须遵守12项新的规定。 到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必须先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门提出申请,取得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才能进入生产。凡是进入共同
获准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渔船和人员,必须随船携带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上人员随身证件。 获准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的渔船应悬挂中国国旗,并按规定在驾驶楼两侧明显处悬挂由渔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在共同渔区内或过渡性安排水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禁用的渔具和作业方式进行捕捞。 获准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的渔船,应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捕捞活动,并按规定填写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渔捞日志。渔捞日志须定期上交当地渔政管理部门。 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内禁止捕捞鲸、海豚、儒艮、海龟、珊瑚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无意捕到上述禁止捕捞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将其放回海中。 渔船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或航行时,应遵守渔船避碰规则,不得影响其他渔船正常捕捞作业。若与越方渔船发生纠纷或海损事故时,双方船长应协商解决。禁止采取打、砸、抢、扣人或破坏渔船等不法行为。渔船之间发生纠纷或海损事故现场无法解决的,双方当事船长应按规定样式填写北部湾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事故确认书,并交本国实施机关,由双方实施机关协调解决或提交渔委会解决。 中越双方监督机关公务人员要求对渔船进行检查时,船上人员要给予配合,停船接受检查,出示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上人员随身证件,为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并协助保障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渔船在北部湾航行或作业时,因天气恶劣、抢救伤病员、机器故障等紧急事态需要或可能进入越南港口或水域避难的,应按规定报告。 渔船结束在越南避难需离开时,应及时向越南当地监督机关报告。如果无法与越南沟通,可通过我国驻越使馆进行通报;或通过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