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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让农民收入明显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8:50 浙江在线

  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将不再遭遇“身份”尴尬。记者昨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正在提请初审的国内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扫清了最大障碍。

  法人地位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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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允许政府资金通过合作社扶持农业和农民。因此,我国以农村家庭承包为主的家庭小生产难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面对激烈的竞争,我省出现了大量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特点的农民自发联合与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省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183家,农民专业协会1152家,有25万农户加入,并带动农户135万户。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了实惠,我省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提高。受此推动,今年上半年,全省农民现金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6%。

  但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始终无法绕开,那就是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虽然农业法对合作社作了“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有的地方找不到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有的地方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有的甚至被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由于登记情况混乱,合作社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采购合作社产品难以实现抵扣,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此外,合作社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有的不得不以社员个人的家产作为担保。因此,草案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将使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助推器”。

  合作社发展将更加规范

  草案还就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社员有限责任、设立条件和注册登记、组织结构和表决方式、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了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管理部门;为防止“一股独大”倾向,草案对单个社员或社员联合认购股金作出了“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的规定;为保护多数社员拥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又顾及到那些持有较多股份、贡献较大的社员的权益,草案规定“一人一票”的原则,同时规定“可以按惠顾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但又限定“单个社员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草案充分考虑到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以及农民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划清了合作社财产和社员个人财产的界限。这些规定为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对政府扶持作了原则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扶持,草案对政府政策扶持和组织指导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税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为加强合作社的财经纪律,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扶持措施的落实,还规定“合作社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不得收费”。

  据了解,我省将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发展效益农业。同时加强引导,促进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到2007年,培育出产业优势比较明显、服务功能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使农民组织化、农业标准化、产业规模化、产品市场化程度都有较大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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