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咱的酒啊,屈原再也不跳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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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21 沈阳今报 | |||||||||
东方木学者冯象一篇文章中讲过一段有趣的旧事:1970年代的台湾,有人写文章考证,说唐代著名诗人韩愈之死与花柳病有关,因为他炼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够治疗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传人告到法院,最后胜诉。另据说,孔老夫子的后裔为捍卫老祖宗的名誉,也打过官司。 说起这段旧事,源于一条广告。
湖南新闻频道最近播出了一条啤酒广告:屈原悲闷地站在江边,一边念着“吾将上下而求索”,一边摆出要投江的架势。这时,坐在屈原身后的一位现代年轻人奉劝屈原说,“人都死了,你还能求索啥?”。屈原听后一扫愁容,与年轻人席地而坐,开怀畅饮该品牌啤酒。 在广告中投江殉志的屈原却喝起啤酒不跳江上下求索了。广告播出后,不少观众认为这是对历史和历史人物的极其不尊重和不负责任,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称:屈原形象不可侮!公众的义愤大抵停留在内心朴素的道德判断和对历史文化纯洁性的捍卫上,而这条广告侵犯了屈原的名誉权。 名誉权属人格权范畴。《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据此,人格权随主体的死亡而自动消失,名誉权也就随着死人进入黄土了。 似乎死人不能享有名誉权? 1980年代末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过“死人名誉权”的案件,面对《民法通则》模糊的规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后者复函大体意思如此:公民去世,名誉权仍应依法保护,死者后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这一指示是有权威指导意义的:死人是享有名誉权的。更何况屈原的故事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被后人传承。啤酒广告违背史实对历史人物进行不尊重的处理,影响到了公序良俗的传播。不仅损害了历史人物的名誉权,还损害了社会对历史文化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如果屈原有后人,是可以对如此侵权进行起诉的;如果没有,我们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对侵权者起诉,因为屈原的名誉关系到全体国人对历史文明的美好记忆。 其实,是应该有一个公共部门代表社会对历史文化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