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众何以“打败”杜邦特富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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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21 沈阳今报 | |||||||||
朱达志杜邦特富龙又有新消息:9月15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报道说,美国杜邦公司的产品特富龙可能含有致癌物质一案日前出现重大进展,杜邦公司同意对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两个发生特富龙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的州提供最高3.43亿美元的赔偿。但杜邦公司同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杜邦公司认为特富龙制品对人体及环境有害。 我们不能说杜邦公司在狡辩。平心而论,杜邦的说法是合乎逻辑的。特富龙在生产过
我由此想到,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过后又倏然偃旗息鼓的“特富龙可能致癌”事件,其实从头到尾都只是一个由媒体制造出来的“新闻事件”。为什么许多跟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件,却往往只是停留在媒体的“纸上谈兵”上?我们的消费者怎么就没想到联合起来,向杜邦提起集团诉讼呢? 有人会说:我们的文化缺乏法律传统,我们的民众缺乏法制意识。这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因素了吗?应该说,这些年来,中国百姓至少在民生领域已不乏浓厚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了。从相关报道中我们获知,至少在证券、电信等事关大众利益的领域里,已经出现过多起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事件。但是对广大民众而言,这方面的“好消息”似乎并不多———这也正是多数消费者想不起、或不愿意组织起来,向杜邦提起集团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前些年颇有影响的“磁卡换IC卡”集团诉讼案,即85名磁卡持有者诉中国电信和北京电信侵权案的无疾而终,就给中国那批先行“觉悟”了的消费者当头泼了一瓢冷水。该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85名磁卡持有者对中国电信和北京电信的集团诉讼,理由是起诉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虽为同一种类,但涉诉标的物及损害事实不同云云。最后维持了有关行政部门原有的对运营商有利的方案。 其实,法院的上述理由并不完全成立。按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诉讼标的相同或同类的集团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而“起诉人人数众多”也正是集团诉讼的一个特点,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新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经验也不够丰富,民众对集团诉讼的认识相当肤浅。对一些集团诉讼请求,许多法院或拒不立案,或立了案却不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或不作出任何答复。有些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时,不是告知当事人可以以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采取单个立案、分开审理的形式处理,其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人力、财力和时间,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集团诉讼存在的上述问题,对民众自觉选择这一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的维权形式,形成了相当大的认知障碍。中国特富龙消费者中“沉默的大多数”,之所以在媒体的热炒面前无动于衷,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上述问题的恶果之一。对此,有关公权机关理应有所作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