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52 每日新报

  今日主评人:苏号朋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苏号朋教授认为,合同变更的过程和合同的订立是相同的,因此应当遵循“内容具体确定”这一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修改原合同或者对原合同作补充约定时,如果约定的内容不清楚,法律上认为当事人并未变更原合同内容。就本案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人大附中网校招生中
点点通赠通行币开始了 让眼镜成为历史
而言,当事人双方在《补充说明》中提到的“经营费”与租赁合同所载租金不一致,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因此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不生效力。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的市场参与者,在修改合同时,一定要做到内容具体明确。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中超联赛重燃战火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央行加息在即?
我要买房有问必答
近期降价车型一览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话题:成吉思汗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