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字之差原告诉请“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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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09:52 每日新报 | |||||||||
“经营费”“租金”说法不一法院认定合同未变更张家民李丽华吉学刚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丽华通讯员吉学刚】本市某百货公司与租赁其场地销售珠宝首饰的某贸易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说明时,约定如果贸易发展公司提前撤场,将给付百货公司不少于一年的“经营费”,共计54万元。双方发生纠纷后,百货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以此约定为据要求对方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续约中所提“经营费”,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按双方所签补充说明第三条,要求被告给付不少于一年的经营费共计54万元。但此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补充说明约定的经营费,确与双方原租赁合约的租赁费不一致,依法应视为合同未变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