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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指导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0:19 法制日报

  本期透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需要受到保护,而其特殊性正体现在他们的年龄上。本次国际刑法学大会的与会者们力争能确定一个国际统一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努力通过一个特定的年龄给需要受到刑法特别保护的人群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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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张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

  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给予羁押,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

  国际会议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寻找差异,而在于寻找人类的共同点,以文化为基础的讨论最终可能会超越文化,形成人类的共识。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指导原则本报记者秦平

  9月13日,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国际刑法不仅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争犯罪的过程中大显神威,而且在战后世界秩序的重建、恢复被战争颠覆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与道德准则的过程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是在今天,国际刑法在解决局部冲突、国际恐怖主义危机以及局部地区人道主义危机的过程中也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对世界历史的发展有着突出贡献的一门重要学科,五年一次的盛会令人瞩目,人们猜测着本次大会会探讨一些怎样至关重要的“大事”呢?

  14,18,还是25

  14,18,还是25,这几个数字也许是在一天的分组讨论中人们提得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内容。

  “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此次大会要讨论的第一个专题。未成年人犯罪究竟有多严重?即使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只在10%左右,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如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犯罪只属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根本无法介入。那么为什么如此重要的国际会议会把这个问题列入讨论的首要问题呢?随着对国际刑法学认识的加深,随着会议讨论的不断深入,记者对此有了一些了解。

  国际刑法学会会长巴西奥尼先生说,“刑法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也许我们曾经一度过分重视了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而忽视了刑法凸现社会价值的作用。当人类已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时候,同态复仇也会被更多的宽容、更多的尊重所替代。所以现代刑法在惩罚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需要受到保护,而其特殊性正体现在他们的年龄上。14、18、25是年龄的界限,与会者们力争能确定一个国际统一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努力通过一个特定的年龄给需要受到刑法特别保护的人群划线,所以这几个数字在与会者的口中反复地出现。当然在会上也曾经有人试图扭转人们的视线,认为与其在年龄上纠缠不休,不如把重点放到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为的性质上,以其罪行的轻重来确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会议主持者坚持认为年龄是重要的,忽略了年龄就违背了保护的前提。

  18岁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看到,此专题的预备会议决议草案承认了各国的国情,以及文化、社会、经济方面的各种差异,但同时也提出“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设定在18周岁”。

  年龄是反映一个人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心智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些都决定了一个人对其行为的认识和控制力,这也就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因。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18周岁是人的成年年龄这一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都可以接受把18周岁作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现在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不一,很主要的原因是各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人的观念,人的认识,从而也就引发了人们在会议上对刑事责任年龄激烈的争论。而另外一个同样值得重视的原因就是,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的增高,人们的安全感在降低,这也促使一些国家和地区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据已知的情况,现在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

  我们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里,我们是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划分,这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一些最基本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当有认识,并应当能够控制。这一观念已为我国刑事司法界所广泛接受,但是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即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某些未成年人重复地犯同一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也有人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乱世重典”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所以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一些国家中是一种趋势,同时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在另一些国家中也是一种趋势。有些国家对成年人又进行了一种划分,把18到25岁这个年龄段提出来,作为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过渡,以年轻的成年人来特殊对待这一群体,规定法律要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某种类似方式适用于年轻的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慎用刑事责任

  会议的主题报告人提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责任应该是一个慎重的过程,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刑事处罚之前要对其个性特征、分辨能力、接受能力进行精神的、社会的和医学的鉴定和调查,这虽然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它是必要的,而且是负责任的,不能因为要解决治安问题而放弃调查和鉴定的程序,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牺牲社会公正。

  会议主张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来确定。这里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确定的专业性,不仅要求有专业的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同时也要求有专业的警察对未成年人进行预审,和专业的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起诉。这种专业性的要求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

  据与会的法律实务界人士介绍,我国在1980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次高峰时期,就有了这种专业化的要求,各地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而且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都有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但是后来除了法院坚持得比较好以外,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都没有认真地去做,这一方面是因为整体的案件上升,人力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毕竟所占整体比例小,无法完全做到专人负责;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办案人员的专业精神不够,对未成年人犯罪缺少深入的研究。

  大会的与会人员不仅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确定要有专业的机构来进行,同时还应该把这种专业机构导入所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包括民事纠纷,比如离婚、收养等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都应由专业的司法机构来处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措施

  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给予羁押,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但是也有人提出教育的方式问题,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教育,虽然名义上是教育,实际上对人身的限制比实体刑更严厉。

  虽然各国对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都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但行政处罚的程序显然都没有刑事处罚的程序严格完备,这就有可能造成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要面对比刑事处罚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样未成年人同样可能面临着不公正的待遇。所以对犯罪进行合理的界定,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受到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公正对待也十分重要。

  与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利相对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这同样是与会人员关心并热切讨论的一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看上去好像是一对矛盾,当我们过分热衷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时,从另一方面来讲就是对受害人权利的忽视,但是这两者是不是根本对立的呢?显然会议的组织者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在努力寻找这两者之间的统一。

  差异、超越与趋同

  刑法问题从形式上表现出来的是法律问题,但它背后更深刻的原因是文化问题。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年龄上的分歧,是如何采用和采用何种刑事处罚方式的问题,但是这些争议的背后却无不是一种文化上的差异。我们在与会人员激烈的争论背后都能看到他们所代表的国家,他们所代表的文化。

  国际会议的魅力也许正在于此,它让人们看到了差异,也看到了人们为了捍卫自己的独特性而做出的努力,这种努力让人们理解了差异,也承认了差异。

  但正如会议的主持者所说,这样一种国际会议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寻找差异,而在于寻找人类的共同点。以文化为基础的讨论最终可能会超越文化,形成人类的共识,即所有人都应该共同维护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会议的主持者看来就是人的尊严,和人的年龄无关的尊严。国际刑法学所致力于维护的就是人的权利与尊严。著名的纽伦堡大审判是国际刑法学发展史上的一次有代表性的审判,它的意义并不在于惩罚了战犯,而在于让世界通过这次审判恢复了人的尊严与善意。正如巴西奥尼先生所说,打击犯罪和推动法制要在尊重和执行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进行。

  “浪子回头”不入档石家庄一法院首开先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

  程序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南京公安机关对在校学生违法从宽处罚

  对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违法的处罚,南京警方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适用从宽情节,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等情节的初、偶犯,尤其是在校学生,可追究刑事责任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劳教可不劳教的一律不予劳教。这是南京市公安机关近日制定出的人性化执法等“爱民、便民、利民”二十条举措中的内容。

  失足少年社区矫治考察合格可免起诉

  2004年4月8日,四名17至18岁因拦路抢劫而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罪错青少年,分别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三林镇四名司法社工签订了《社工矫正建议书》。通过司法社工、家长共同签订协议,在罪错青少年被起诉之前参与矫治帮教,这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还是第一次。按规定,如果在三个月考察期间内四名犯罪嫌疑人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检察院会在参考各方意见后,可以决定免予起诉。据了解,徐汇、卢湾、闸北等区也已经在着手落实青少年社工参与罪错青少年诉前考察的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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