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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也是消费 纠纷按“消条”解决(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0:2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医疗也是消费纠纷按“消条”解决(组图)
图片说明:岳林川

医疗也是消费纠纷按“消条”解决(组图)
图片说明:刘亚兵

医疗也是消费纠纷按“消条”解决(组图)
  图片说明:王国滨本报记者约请专家权威解读本报记者 赵郁蒙 为您摄影报道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此修订案一旦被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它将取代现行的、实施了12年的《四川省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昨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消条》(草案)主要拟稿人员之一省工商局法宣处副处长岳林川和参与起草的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副秘书长王国滨。刘亚兵、王国滨认为《消条》(草案)有十三大突破,将对我省消费维权产生巨大影响。

  刘亚兵告诉记者,现行的《消条》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不能涵盖现行所有的消费领域,消协在进行消费纠纷的调解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一些消费纠纷出现法律空白。因此,修改《消条》迫在眉睫。A、消费纠纷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

  《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消费者历来是弱势群体,与经营者相比,具有信息不对称、能耐有限的弱点,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草案》规定: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看病吃药也是消费行为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社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中断、终止、减少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诊断情况、治疗方式或者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

  解读:长期以来,看病吃药是否是消费行为、病人是否是消费者一直没有定论。《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病人就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同样适用于医患纠纷。尽管《草案》在消费领域只涉及到经营性的培训机构,但全面将教育纳入消费领域将为时不远。C、广告不实可告商家欺诈

  《草案》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责任: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草案》对经营者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用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解读:在调节消费纠纷的实践中,60%~70%以上的纠纷是由虚假宣传引起的。有消费者在买房时,房产商在广告中称“住房的左边是会所,右边是花园”,结果当消费者买了房子以后,变成了“左边是加油站,右边是加气站”。《草案》实施后,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欺诈进而索赔。D、商品房无预售证签合同退款赔息

  《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3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原因,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赔偿损失。

  解读:如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就开始收取“定金”的房产商并不少见,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E、培训降低教育水平全额退款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经营性的培训机构,不得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不得违反承诺,降低教学水平,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经营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可就此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F、不明不白消费你有权拒付

  《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解读:《草案》明确规定未经同意的消费有权拒付:一些商场给顾客提供免费洗脸服务,消费者洗脸后却被收取化妆品费,结果消费者吃了哑巴亏。以后,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NO”。G、危险不注明出了事商家跑不脱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目前,消费场所的安全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如电梯伤人等。应用《消法》调解这些纠纷,分歧比较大。《草案》对经营者的责任予以明确。H、商品三包两次修不好必须换

  《草案》对经营者履行“三包”等义务作出了特别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支付消费者为此发生的必要费用。”I、农资消费也受保护

  《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在物品包装、物品上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式;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未经证明对当地农业生产有利的技术,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解读:四川各级消协组织在处理农村群体投诉时,都涉及到农业方面,这表明我省对“三农”问题的重视。J、“霸王合同”违法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价格自律、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等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解读:这明确了一些单位的格式合同(也称“霸王合同”)违法。同时,一些行业流行的诸如“价格联盟”等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为违法。K、吃饭被偷老板有责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制止不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不法侵害者责任”。

  解读:制止不法行为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饭馆吃饭,老板看见小偷偷钱包如果不制止,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L、单位也是消费者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解读:在《消法》中,消费者不包括单位的集体消费。M、无故拖延处理 可在媒体公开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接受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并可视情况向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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