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到底要不要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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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4:27 扬子晚报 | |||||||||
7月27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和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与北京市的草案不同的是,日前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
各地这些正在起草、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不尽相同的规定,使人们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那么,该条的立法本意到底是什么? 全程参与该法制定工作的一位法律专家最近撰文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简单说适用的是一种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违规,都要承担责任。第二层意思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层意思,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比如大家常说的“碰瓷”(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勒索机动车驾驶员就属于故意,机动车不应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从来没有笼统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负全责;也没有规定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只能减轻少部分责任。所谓“机动车负全责”是对第76条理解上有误区。 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这种观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认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必须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不仅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也会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他人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