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鹧鸪未及时付款担保人笔迹鉴定断真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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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6:0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9月16日消息:一笔余款未清的鹧鸪买卖,一个“没有亲自签名”的担保人,引发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一审中被认定要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龚先生,日前终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免责的判决书。 2001年10月,上海申冈特种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和宁国市南方特种动植物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做了一笔买卖鹧鸪的生意。为两家公司牵线搭桥的龚先生在双方那张“关于购买鹧鸪及
一个月后,南方公司带着1万元钱从申冈公司提取了2400只鹧鸪、笼具等一系列总价款为14.1万元的物件。同时,南方公司承诺会在2002年10月之前将余款分期付清。一年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南方公司的承诺却没有兑现。申冈公司不得不开始催款。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还款协议,在这份协议里龚先生继续充当着“担保人”的角色。该协议的落款处也赫然留着他的大名。 但那份信誓旦旦的还款协议书并没能督促南方公司尽自己的义务。因为一直拿不到钱,申冈公司选择了上法院,打官司。 虽然龚先生对那两个担保人的签名提出了异议,但一审法院还是在判令南方公司还钱的基础上,要求龚先生承担对这笔借款的连带给付之责。因为龚先生虽然在诉讼中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却没有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一口咬定没有在两份协议中签过字的龚先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在二审中再一次提出要对“关于购买鹧鸪及笼具及其它物件协议”和“还款协议书”上落款处留有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他对笔迹鉴定的申请得到了申冈公司的认可,很快,鉴定结论就摆在了大家的面前。正如龚先生所说,这两份协议上落款处的签名字迹确实不是龚先生本人所写。 根据这个鉴定结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南方公司给付申冈公司所欠价款及相关利息并撤销龚先生对该项款额承担连带给付之责的终审判决。作者:通讯员梁宗记者王凤梅 (来源:来源:新闻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