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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小组与选举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9:27 南方周末

  刘山鹰

  据新华社8月23日电,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存在不足,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由新华社公布其中的“暗箱操作”,看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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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步。

  选举法是怎样规定这个程序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组织———选民小组。

  首先,它可以决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根据《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为3名,那么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就在4-6名之间。至于究竟是4、5,还是6,由选民小组确定。

  其次,它可以确定被提名候选人中谁进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谁不进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总数为20人,同时,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为4人,那么,谁可以进入这4人名单,哪16个不被考虑进入4人名单,基本上由选民小组说了算。即便一个得到100名选民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排斥在4人名单之外;即便一个只得到10名选民提名的人或一个组织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纳入4人名单之内。

  第三,选民小组如何建立,《选举法》没有规定;什么人可以充当选民小组成员,这个小组的议事规则是什么,《选举法》没有规定。笔者查了《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其中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

  第四,选民小组根据什么标准和规则来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也付之阙如,语焉不详。《选举法》倒是规定了“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是,什么是“反复”?是两轮、三轮,还是四轮、五轮?不清楚。什么是“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相对多数还是简单多数,或者是特定多数?也不清楚。

  这个规定还有一个硬伤是:“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中的“较多数”是怎样统计出来的?又是哪个范围的“较多数”?这个“较多数”是全体选民中的“较多数”,还是参与提名的选民的“较多数”?难道是在选民中已经进行了一次从中得到“较多数”的预选不成?这里的“较多数”其实完全靠选民小组“自由心证”。

  第五,在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候选人之后,它还不必向选民公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过程。因为《选举法》没有必须公开这个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提出疑问,那选民小组的解释只可能是:我们是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的空洞,给选民小组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一个人想贿选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成本非常之低。设想一下:他只需10个选民的提名,就可以进入选民小组的视线;他再只需对选民小组“做做工作”,就可能被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进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所以,这次修改选举法,应该正本清源,权归其位,让选民真正能够行使属于他们自己的选举权。同时在法条制定中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严密规范起来,彻底清除“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宪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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