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院调解行为 高法颁民事诉讼调解司法解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20:34 中国新闻网 | |||||||||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中新网已获得特别授权。未经中国法院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诉讼调解制度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如今,这种“东方经验”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下午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出席
黄松有指出,《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全面、丰富,不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而且强化诉讼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黄松有强调,这件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法院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司法统一,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听取意见、调研,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从2004年2月10日开始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收集到的各方意见240多件建议和意见进行了研究,认真修改了司法解释稿,并发布实施,以满足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