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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职业准入与就业歧视的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06 荆楚网-湖北日报

  谢冰

  职业准入是指政府或权威机构所进行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兼顾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对劳动力的一种资格认证、职业准入制度与政策体系,其内容包括建立标准,进行职业能力与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业绩评价等一系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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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建立准入机制,由政府或权威机构制定标准体系、规范运作,促使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是世界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我国自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以来,就在不断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职业准入制度是政府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力数量与结构、通过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并指导优质劳动力在行业与地区间合理流动的一种手段。

  目前,我国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第一,提升了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优化了劳动力结构。

  第二,有利于我国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三,促进了企事业单位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四,有利于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在实施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公平性方面问题。其中,在身体歧视、身份歧视、性别歧视等方面甚至还比较突出。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这项制度有缺陷,就去否定制度本身。首先,应厘清职业准入与职业歧视的界限;其次,应探讨其原因,提出其对策。减少以至逐渐消除职业歧视现象。

  一般而言,社会所有职业都应向全体劳动者开放,但考虑到从业规模的限制和各职业间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专业技能要求不同,设置评价与准入门槛是必要的。职业准入能否体现公平,不在于有无准入门槛,关键要看究竟是以后天获得的因素(包括文化素质与技能水平等)为主要标准,还是先天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因素(如身体、性别、身份等)为主要标准。应当指出,有些职业因其特点,需要对先天因素如个人形象、身高等进行要求是无可指责的,但应根据“适可胜任工作而止”的原则加以规范、超出这项原则苛求劳动者,就属身体歧视。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其直接原因而言,是由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对等所致。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无论是从总体规模上还是从结构上,劳动力都处于过剩的状态,就业的“买方市场”格局使得劳动力提供方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求职艰难,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短板”;加上我国在职业准入标准方面的法规化程度较低,导致需求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借口,随意抬高准入门槛,甚至刁难求职者。

  关于就业歧视产生的深层原因,还在于传统等级制度下的意识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某些缺陷。特别是身份歧视,我国的身份歧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等级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各种历史因素所形成的二元制社会结构所致。

  对于我国而言,如何用现代人权观念教育全体国民,是破解就业歧视的一个基本条件。我国已将人权入宪,今后的任务就是将法律的条文化为全体国民自觉的行为。

  如何破解二元制社会结构,是彻底破除就业歧视的又一个基本条件。政府的职能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这才是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的正确方法,至于对地区间或行业间劳动力数量的调控,应多采取经济手段,如合理调整企业用工成本,就是一种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很好的手段。

  除此之外,国家还应从厘清劳动力商品属性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稳定性、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三种关系的高度,尽快制定《公平就业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

  以上三点都是从政府的职责方面着眼的,这里强调政府的职责,是因为无论是实行职业准入,还是消除就业歧视,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可以包办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而是发挥制定规则、宏观调控、教育宣传、协调指导的作用。(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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