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旅游费用均须标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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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56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秋实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昨天,《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听证会在市工商局召开。市工商局合同处王姗处长表示,将于十一出台的新旅游合同将对各项旅游费用逐一标明。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王姗处长介绍,此次出台的合同中有两个新概念是第一次提出。一个是对“行程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问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二是逐一标明各项包含和不包含的旅游费用,包含的有: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游览费;旅游服务费,含接待社及全陪、导游的服务费。不包含的有: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及其他费用。 新旅游合同还提醒旅游者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