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个税”有悖立法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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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0:57 京华时报 | |||||||||
作者: 何勇海来源: 文/ 人们普遍对“发月饼也要缴个税”表示出惊讶和不解,说明这种税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单位发放的月饼确实是个人所得的实物,单位发放的月饼券确实是有价证券,按照法
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界定应缴纳个税的实物和有价证券的范围,明确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价格达到哪种程度才应缴纳个税,不可笼统地认为一切实物和有价证券都应缴纳。本来,个税立法是为了平衡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状况,如果实物不论得多得少都要纳税,就可能有违个税立法精神。 就像现今仍执行在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背景下制定的个税800元起征点一样,经过20多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规定已不符合人们的收入水平。但除了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的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的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老标准”,这就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出现了工薪阶层纳税多、少数有钱人纳税少的状况,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发月饼也要缴个税,难免有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的嫌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