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双方签名协议即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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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1:04 华夏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司法解释,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签名同意或盖章后,协议即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案件不予调解。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该司法解释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