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签名调解协议生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1: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6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杜绝这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举动。 这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田雨)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