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律师必须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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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2:3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戴军实习生周文洁)没钱打官司,或不知道怎么打官司但又请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体,现在有办法了———昨天,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此前我市司法局内虽然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专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其行事规则均是内部工作要求,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配套。
而条例的实施,对弱势群体而言到底有哪些好处呢? 市司法局人士王黎称,首先,以前因经济困难而缴不起诉讼费的公民,现在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了。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实行司法救助。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以及重庆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应缓收、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另外,条例还规定:法律援助中心认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者,将被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面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相同的规定适用于律师。 什么样的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呢?条例指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标准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为让更多的人知道条例内容,市司法局昨天在各区县开展了关于条例的宣传活动。据悉,自2000年来,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500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