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设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保护职工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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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1:30 信息时报 | |||||||||
时报迅 (见习记者 夏令 通讯员 曾德明) 无良老板想通过“拖”、转移财产等方式钻法律的空子,再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将难以得逞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议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以解决现行“一裁二审”处理体制的弊端。目前相关条例已制定,力争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 现有处理体制有三大弊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着几方面弊端。一是时间拖得久责任易逃脱。劳动仲裁时限60天,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是6个月,二审普通程序是3个月,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走完“一裁二审”程序要近一年时间。这种情况对保护劳动者权力极不利,甚至成为少数不法经营者“合法地”逃脱责任,把克扣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 二是国家资源重复浪费。劳动仲裁裁决一经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独立运作,从案件的调查、取证、开庭全部重新进行,极大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社会成本。 三是无良老板财产易转移。由于劳动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先予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在发生集体拖欠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下,无法即时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使企业有了时间逃匿、转移财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受到严重挑战。 拟设专门机构管劳动争议案 针对这些情况,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起草《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争取将其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根据该条例,广东将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 该《条例》规定,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分类处理,区分案件不同类型实行“二裁终裁”和“裁审分轨”处理体制,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效率。通过简化办案程序,加大调解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缩短庭审时间,改革仲裁文书等措施,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块立、快调、快审、快结。将国有企业转制、社会保险缴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争议等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条例还建议,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员资格准入和考试制度,职称评定和等级制度,年审考核和流动备案制度,办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