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商标遭遇侵权国内罕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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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3:16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16日讯今天,本报记者就济南市场上出现假《济南时报》一事采访了山东省工商局商标处助理调研员王树生。他告诉记者,假报纸严重侵害了本报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专用权,媒体商标遭遇侵权这在我省是第一例,在国内也没有先例。 在看到记者提交的假报纸复印件后,王树生很是吃惊。他说,这张假报纸盗用本报注册商标印制的报纸,其整体外观、大小和版式风格与本报十分相似,这让一般的读者和购买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王树生告诉记者,假报纸无论是否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都已经是伪造、擅自制造了本报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明显侵犯了本报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他告诉记者,这种媒体商标侵权的案例以前在山东省内从未有过,国内同类的案例也是闻所未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事实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为10万元以下。(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