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名调解即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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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3:36 东南早报 | |||||||||
高院就民事调解出台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电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杜绝这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举动。
这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即起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