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众何以“打败”特富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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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3: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朱达志 杜邦特富龙又有新消息。据9月15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美国杜邦公司的产品特富龙可能含有致癌物质一案日前出现重大进展,杜邦公司同意对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两个发生特富龙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的州,提供最高3.43亿美元的赔偿。
杜邦公司的上述承诺是与代表西弗吉尼亚州帕克斯堡市6万多名原告的律师达成的。当地居民称,杜邦在那里生产特富龙长达50多年,它明知特富龙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会造成污染,却从来没有向公众宣布过这个消息,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集团诉讼。 由此想到,前段时间在国内被闹得沸沸扬扬,其后又偃旗息鼓了的“特富龙可能致癌”事件,其实从头到尾都只是一个由媒体制造出来的“新闻事件”——我们的消费者怎么就没想到联合起来,向杜邦提起集团诉讼呢? 集团诉讼对如今的消费者而言早已不再生疏。至少在证券、电信等事关大众利益的领域里,我国已经出现过多起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事件。但是对大众而言,这方面的“好消息”似乎并不多。譬如前些年颇有影响的“磁卡换IC卡”85人集团诉讼案的无疾而终,就给了消费者当头一瓢冷水。该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这个集团诉讼,理由是起诉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虽为同一种类,但涉诉标的物及损害事实不同云云。最后的结果,还是维持了有关行政部门对运营商有利的方案。 其实,法院的上述理由并不完全成立。按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诉讼标的相同或性质同类的集团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而“起诉人人数众多”也正是集团诉讼的一个特点,更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新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经验也不丰富,对一些集团诉讼请求,许多法院要么拒不立案,要么立了案却不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或不作出任何答复。一些地方对于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是告知当事人可以以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担心人多势众,因而采取单个立案、分开审理的形式处理,其直接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当前集团诉讼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不利于民众自觉选择这一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的维权形式,中国特富龙大批消费者之所以在媒体的热炒面前无动于衷,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上述问题的恶果之一。对此,有关公权机关理应有所作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