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修订成都市《消条》 10月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4: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沈伟)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前日公布,该条例中的13类条款将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重大突破。昨日,记者获悉,使用了近十年的《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也将进行修订,其修订工作将在10月下旬开始启动。

好用光电鼠标仅售9元 人大附中网校招生中
点点通赠通行币开始了 新品1元无底价抢拍!

  昨日,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称,新的省《消条》将目前的许多消费热点、消费焦点和难点融入进去,其中新增13类条款,特别将众多新的消费领域的维权内容进行了细化,如医疗、教育、商品房、中介等。同时,也对这些新领域中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添加。省《消条》正式实施后,一些发生在新消费领域内的纠纷让消协无法可依的尴尬场面将大为减少。他认为,新的省《消条》涉及的许多条款,都要求消费者在消费中必须要掌握举证的能力和有预见性取证的意识。

  “不论是省、市《消条》还是《消法》,我们成都市各级消协组织在处理消费纠纷时,都将采用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来进行调解。”高玉川称,新的省《消条》增加了许多领域内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有许多是市《消条》中没有的,有些也是《消法》没有细化到的。

  记者从市工商局和市消协了解到,使用近十年的《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也将在10月下旬展开修订工作。10月下旬,市消协将配合市人大法制办组织消费者、专家、学者征询意见,同时还将把负责修订的人员组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十分健全和完善的上海、北京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据悉,明年年初开始,《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具体内容的修订工作将全面铺开。

  据高秘书长介绍,在新的《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出台的过程中,我市有关部门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如何添加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听证。

  解读省《消条》

  这些新条款帮你维权

  (记者沈伟见习记者熊德壮江俊)前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此修订案一旦被省人大通过,就将取代现行的、实施了12年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昨日,记者请成都市消协相关人员和律师对省《消条》进行了点评。

  消费纠纷 举证倒置

  《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现在出现消费纠纷,都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草案》规定举证倒置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房屋出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退房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赔偿损失。”

  点评:因为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培训机构违反承诺 5日内退款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违反承诺,降低教学水平,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经营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可就此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虚假宣传要承担欺诈责任

  《草案》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经营者要承担欺诈责任。”点评: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眼球,喜欢以消费者最美好的愿望作为结果进行承诺,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这种不真实的产品和服务宣传,新《消条》明晰界定为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为虚假宣传承担相应责任。

  不设置警示标志 商家承担责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否“引起消费者注意”这一点有较大的主观性,还不知实际操作效果如何。

  手机两次修不好 商家负责更换

  《草案》对经营者履行“三包”等作出了特别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支付消费者为此发生的必要费用。”

  霸王合同 违法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价格自律、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等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点评:这明确了霸王合同是违法的。同时,一些行业内流行的诸如“价格联盟”等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的行为也被认定是违法的。

  吃饭被偷 老板有责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制止不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不法侵害者责任。”

  点评:规定明确指出,制止不法行为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饭馆吃饭,老板如果看见小偷偷钱包不制止,就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单位也是消费者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上医院 病人有知情权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诊断情况、治疗方式或者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

  在经营场所受伤 经营者承担责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草案》对经营者的责任界定很明确,不管什么原因,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受伤都该由经营者负相应责任。

  不接受消协咨询曝光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接受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并可视情况向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披露情况。”

  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消费

  《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案例:9月10日,湖南来蓉的段先生在某知名酒吧消费时,双方商定的价格是40元/小时。中途,服务生不停地上果盘、薯干、果仁等,并没向段先生讲明这些东西的价格。结账时,消费价格从原先的40元涨到了1000元,段先生拒付却差点遭到毒打。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中超联赛重燃战火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央行加息在即?
我要买房有问必答
近期降价车型一览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话题:成吉思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