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签章调解协议即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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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6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即起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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