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优秀学生作宣传母校被判赔款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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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7: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见习记者马黎明记者雷远东为您摄影报道 考上名牌大学后,自己被母校树立成了一个学习榜样,照片也随即被定格在网站、报纸上和学校的宣传栏上,这样一件本是让人觉得脸面上挺有光的事,但北大学子向剑波却为此和母校闹上了法庭。昨日,北大学子向剑波状告成都航中侵犯肖像权一案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学校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1996年,向剑波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离校前夕,他和班上其他同学一道拍摄了一张毕业留念照,照片定格的瞬间,谁也没想到双方会为这张照片在法庭上见面。2002年7月至9月,成都航天中学为了20年校庆的需要,曾通知向剑波组织在该校上过学的北大校友去北大西门集体合影,但被向拒绝。随后成都航中又多次找向剑波索要以“北京大学”校匾为背景的个人全身照片也遭到向拒绝。 2003年,为了获取向剑波的照片,成都航中通过翻拍其保存的高中毕业留念照片,制作出了向剑波的个人头像。同年6月13日,成都航中在《龙泉开发报》的广告招生专版上登出了向剑波的头部照片,今年4月22日,为了配合新一年的招生宣传,校方又在其网站的相关网页上“发表”了向的头像。之后,校方还在其校门外左侧专栏上展出了向的头像。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成都航中使用向剑波头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向剑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成都航中在改制后是一所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该校在未经向剑波本人和家长同意就擅自用其形象作宣传,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成都航中的代理人承认在学校专栏、报纸专版、网站上有向剑波的头像和名字,但认为头像是从学校档案材料中提取的。此外,成都航中还认为,学校使用向剑波照片是为了树立典型,是为了让学校的其他同学向其学习;学校向社会输送了优秀人才,对社会进行公开的正面宣传,并不是商业行为,也没有对学生造成伤害。 法庭审理后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利益维护权。被告虽系公益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头像在校园宣传橱窗、相关网站以及报刊使用肖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备要件。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成都航中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内容将由法院审查,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