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以前嫖娼是如今轻判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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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7:28 新桂网 | |||||||||
据《时代商报》9月16日报道,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原法官肖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求情女子范某引诱到家并将其强奸,范保留了证据后以强奸罪将法官肖某告上法庭,朝阳凌源人民法院将这名法官判了5年刑期。然而在上诉过程中,虽然朝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某强奸罪成立,但是却以范某曾是位“小姐”,和法官肖某有过多次肉体交易为由,将其改判为3年。
肖某作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犯事之后,不说其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朝阳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量刑裁决,也不该把他以前的嫖娼行为当作如今减判的理由吧? 笔者认为,范某曾是位“小姐”,和法官肖某有过多次肉体交易,这与范某的被强奸和肖某的实施强奸是两码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有色眼镜”,法律面前更不该有身份歧视。“小姐”被强奸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嫖客强奸“小姐”也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啊!如果依照朝阳中级人民法院的逻辑,那么,其他嫖客强奸“小姐”不是都该轻判吗? 笔者以为,如果该法院一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曾经也是法官而“护短”,二不是法官戴着伦理道德的“有色眼镜”歧视受害者,那么,其背后就必有“猫腻”!() 作者:任海茫茫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