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严查非法“红头文件” 下发文件须过审查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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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7:54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牛绍强)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向全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求,今后所制订的“红头文件”,必须从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备案,以便备案审查堵住不合法文件,保证“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说,近两年来,一些区(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有件不报、报备不及时、法律依据不足、甚至与法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对“红头文件”审查的内容和标准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将备案改为审批;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级政府、各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