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上北大状告母校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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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07:54 天府早报 | |||||||||
焦点: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肖像侵权构成要件宣判:侵权成立赔3000元 昨(16)日,北大学子向剑波状告母校成都航天中学(以下简称航中)肖像侵权案在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在报上、网站和橱窗上使用了向剑波的照片无任何疑义,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母校是否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肖像侵权构成要件?
庭审直播:原告被告针锋相对 上午9时,主审法官宣布开庭,由于向剑波远在北京没到庭。 原告:1996年,向剑波考入北京大学,去年6月,向父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了儿子的名字和头像,后又发现在学校网站、校外橱窗宣传栏上也有这种情况。向父认为学校擅自用其儿子的形象做宣传,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被告:学校展示向剑波的头像是客观真实的。学校对向剑波的宣传是健康积极向上的,目的是激励更多的学生向他学习,鼓励向更加珍惜荣誉,不存在侵权。 原告:2001年,航中被批准实行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把向的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的是吸引更多的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 被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要看是否经本人同意和肖像的用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航中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营利性质的单位。用照片的用途是为了激励更多的学生努力学习而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原告:肖像权是个人独占、排它的权利,是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均构成肖像侵权。对肖像权的侵犯不应该由是否营利为目的来衡量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一审宣判:母校侵权行为成立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但相关条文并未规定没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属于精神损害考虑的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将是否经本人同意作为构成是否肖像侵权的必要条件。航中在未取得向剑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向的肖像,在校园外橱窗以及相关网站、报刊使用,已构成了对向肖像权的侵害。 下午4时许,法院一审宣判,航中肖像侵权成立,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向剑波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元。 庭外花絮:母校老师感到寒心 航中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认为,向剑波在航中读了3年,对母校和老师应该心存感激。学校把他作为一个典范进行宣传,出发点是好的,但他却把母校告上了法院,这让学校感到寒心。 一姓张的旁听老师称,他很支持也很理解向的做法,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龙泉法早报记者黄旭阳摄影李国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