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一项改判地产界引起震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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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57 天津日报 | |||||||||
购房者拒付余款开发商“按常规”低价拍卖欲抵偿所欠房款不料反赔19万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因为对所购房屋有异议,购房者杨某在交付部分钱款后不再交钱,3年后,经开发商申请,该房屋以少于原价格19万元的低价被法院拍卖,拍卖款刚好还给开发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这也是房地产界的通常做法。但是,市二中院前不久做出的终审判决,却让开发商大跌眼镜: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购房者在房管部门登记并领取
该处房产位于本市塘沽区新港,购房合同早于1996年签订。由于购房者杨某认为开发商违反当初承诺,临时变更小区布局,在交付了19万元后,一直拒不交纳其余25万元款项。开发商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法院组织对该房屋进行了低价拍卖。原价值44万元的房屋,只卖了25万元,刚好够清偿杨某所欠开发商的钱款。房子被拍卖了,杨某凭空损失了19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交纳了部分房款后未再支付余款,也没有得到商品房产权契证,因此讼争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认定已经归属杨某。法院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双方在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杨某尚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应申请执行讼争房屋。由于现讼争房屋已经被拍卖,开发商实际上是收回并再次处分了讼争房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开发商应该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由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将杨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9万元返还杨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