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二中院一项改判地产界引起震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0:57 天津日报

  购房者拒付余款开发商“按常规”低价拍卖欲抵偿所欠房款不料反赔19万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因为对所购房屋有异议,购房者杨某在交付部分钱款后不再交钱,3年后,经开发商申请,该房屋以少于原价格19万元的低价被法院拍卖,拍卖款刚好还给开发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这也是房地产界的通常做法。但是,市二中院前不久做出的终审判决,却让开发商大跌眼镜: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购房者在房管部门登记并领取
1元抢购明星物品 人大附中网校招生中
新浪推出1G免费邮箱 百万免费礼品等你拿
契证前,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低价拍卖了自己的房屋,致使该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返还杨某交付的全部购房款,19万元的差价损失,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据了解,该通常做法,不但被众多开发商视为理所当然,甚至连原审法院也判决予以支持,二中院的依法改判,已在房地产界引起相当大的震动,给众多经营者敲响了学法的警钟。

  该处房产位于本市塘沽区新港,购房合同早于1996年签订。由于购房者杨某认为开发商违反当初承诺,临时变更小区布局,在交付了19万元后,一直拒不交纳其余25万元款项。开发商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法院组织对该房屋进行了低价拍卖。原价值44万元的房屋,只卖了25万元,刚好够清偿杨某所欠开发商的钱款。房子被拍卖了,杨某凭空损失了19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交纳了部分房款后未再支付余款,也没有得到商品房产权契证,因此讼争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认定已经归属杨某。法院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双方在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杨某尚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应申请执行讼争房屋。由于现讼争房屋已经被拍卖,开发商实际上是收回并再次处分了讼争房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开发商应该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由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将杨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9万元返还杨某。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中超联赛重燃战火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央行加息在即?
我要买房有问必答
近期降价车型一览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话题:成吉思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